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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芳关于《80’后》所谓版权纠纷的严正声明

最新娱乐新闻 六月底上映的电影《80后》(原名《天长地久》)口碑不错,近2千万元的票房也远超预期。近日,该片导演李芳芳却遭到小说《天长地久》作者冯莉(网名Jas)声讨,称其不仅拖欠版权费,还有意将小说占为己有。李芳芳今日对此种说法做出反击,并发表律师函。

关于《80’后》所谓版权纠纷的严正声明

2010年8月10日,部分媒体引用网民黄佟佟在其博客发表的“一桩知名影视人如何欺负写手的真事儿”一文进行报道,对李芳芳导演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本律师受李芳芳导演委托,发表如下声明:

一, 关于《80’后》电影剧本版权的问题:

李芳芳于2006年与JAS依法签订购买合同,JAS依合同将其未出版的网络小说《天长地久》的电影改编权等权益有偿转让予李芳芳。2007年,李芳芳在创作电影《80’后》剧本时,选取了该小说的6个情节改编成6场戏。电影剧本共有162场戏。在电影剧本创作完成后,李芳芳向中国国家版权局递交了由JAS本人提供的,每页含有JAS签名的未出版小说的打印稿和李芳芳的剧本进行认证。国家版权局在认证后于2007年5月16日向李芳芳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号码为2007-A-06869),证书表明,李芳芳对于此改编剧本享有著作权。因此,李芳芳对于电影《80’后》剧本依法拥有完全的著作权及版权。

二, 关于《80’后》电影署名权的问题:

在所有国内上映的中文版本和海外发行的英文版本上,电影均以醒目形式署名“根据JAS小说《天长地久》改编”,其字号大小,时间长度与“导演”,“摄影指导”,“美术指导”等其他重要主创的署名方式一致。

三, 关于购买JAS网络小说版权的付款方式:

李芳芳已全额支付JAS合同价款。

根据双方依法签署的合同,李芳芳向JAS支付的合同价款为电影制作资金的1%(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五万元整)。在支付过程中,因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重要外景地被毁等原因而未确认最终制作费,同时因为剧组资金运作紧张延误,直至在2010年3月底剧组完成《80’后》胶片拷贝制作,各方投资方确认最终制作成本的当天,李芳芳委托同事将尾款电汇JAS。此次付款延误原因已经多次在电话中向JAS本人说明并得到她的认同。

四、 关于新原野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对于改编权的知晓情况:

新原野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在签订电影投资协议书之前,已经知晓并认同李芳芳导演所提供的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电影改编剧本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本律师代表李芳芳发表以上声明,对于本声明中所提到的法律文件有意了解的媒体朋友,请以邮件方式致函本律师并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律师将择日集中公布。对于个别人的不当做法,根据李芳芳导演授权,本律师也依法保留追究损害李芳芳导演的著作权和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永邦律师事务所

段威 律师

duanwei1975@sina.com

201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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