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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卡组委会修改规则 动作捕捉技术再引争议

http://www.shcaoan.com 中华娱乐网 2010-7-9

奥斯卡组委会修改规则 动作捕捉技术再引争议

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近日宣布了自明年第83届奥斯卡起奥斯卡评选规则的一些新变动。这次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视觉效果奖和最佳动画长片奖。

视觉效果奖方面,学院终于决定将奥斯卡视觉效果奖提名名额由原来的3个增加至5个。自视觉效果奖自1963年开创以来,只有1979年诞生过5个提名名额。而在1980到1995年期间,该奖项有时甚至只有2个提名。这项决定在提议之初就受到了得到了美国视觉效果协会(Visual Effects Society)和各大视觉效果公司的力挺,可谓众望所归。

最佳动画长片奖方面则有多处变动。首先学院将原先动画长片片场不得少于70分钟的规定放宽,从今以后只要片长超过40分钟的动画就可参与动画长片奖的角逐。其实好莱坞很多经典的动画电影片长都不足70分钟,比如1941年的《小飞象》(Dumbo)片长就只有64分钟。不知道新规则的修改是否是进一步认可老牌经典动画的电影长片地位。当然这也让动画长片奖和动画短片奖(动画短片的片长限制则是不得超过40分钟)的界限更为模糊,因为许多动画短片的长度达到了近30分钟(比如《超级无敌掌门狗》系列),这些短片只要再加上一些琐碎情节或者拉长片尾字幕就可以凑足40分钟的长片片场标准。

动画长片奖的另一项变动是关于之前饱受争议的动作捕捉技术。很多动画迷认为动作捕捉技术并不能算是动画,因为它只是演员表演套上卡通形象的外壳罢了。尽管如此,之前的几届奥斯卡对动作捕捉技术制作的动画长片还是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2007年获得最佳动画长片提名的《怪兽屋》(Monster House)就是一部彻头彻尾的动作捕捉技术动画,甚至连当年获得最佳动画长片奖的《快乐的大脚》(Happy Feet)也运用了一定的动作捕捉技术。有人笑谈,假如这样就认定动作捕捉属于动画的话,那么大量运用动作捕捉的《阿凡达》(Avatar)也应该算是动画长片了。现在学院终于就这个问题增加了一条动画长片奖的评奖条款:一部动画长片必须是一部片长达到40分钟以上的电影。它的动作和角色表演必须使用逐帧动画技术,动作捕捉就其自身而言不能算是逐帧动画。此外,影片的主要角色必须以动画形式呈现并且动画必须占到片长时间的75%以上。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动作捕捉技术被奥斯卡从动画长片奖上扫地出门了呢?一些人并不认同。在他们看来,学院的这条界限十分模糊。“动作捕捉就其自身而言不能算是逐帧动画”,现实是没有一部影片会纯粹100%的运用动作捕捉。大多数影片都需要动画师对捕捉到的动作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修改从而让成品更为流畅自然,也就是说动作捕捉技术影片或多或少都夹杂逐帧动画成分。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它们还能不能参与最佳动画长片评选依然是个问号,我们只能期待学院就此问题的进一步回答。

作者:coca 来源:movies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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