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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经纪人侵害名誉 判赔韦汝60万

http://www.shcaoan.com 中华娱乐网 2010-11-9

前经纪人侵害名誉 判赔韦汝60万

韦汝与前经纪人打官司胜诉,获赔60万

艺人韦汝的前经纪人李克昂(原名王盛晃)在部落格指她“劈腿”、“耍大牌”、“人造畜生”,而且还有口臭,常到导演及工作人员家过夜,韦汝气得起诉,台北地院认为经纪人侵害韦汝的名誉,判决李克昂和经纪公司连带赔偿韦汝60万元。本案仍可上诉。

韦汝在发现经纪公司虚报报酬后,委请律师发函终止经纪约,并提起请求返还代收款诉讼,从此李克昂对韦汝心生不满,在网上指韦汝恩将仇报,有口臭和台湾“狗语”,和经纪人上过床还劈腿,与导演或工作人员过夜,韦汝告上法院,要求李克昂和星锐公司连带赔偿90万元,并在各大报刊登道歉启事。

李克昂辩称,他栽培韦汝7年,却在开花结果时被片面解约,他因此失落无奈而在网路上抒发感情,他有相当理由确信为真实,且韦汝是公众人物,这些言论为可受公评,应受言论自由保护。

但法院认为李克昂的言论,已让韦汝的人格因此受到负面评价,侵害韦汝名誉权,应与经纪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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