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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 判补税682万、免罚钱

http://www.shcaoan.com 中华娱乐网 2010-10-7

林志玲 判补税682万、免罚钱

林志玲

名模林志玲被要求补税及罚锾共819万元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午宣判,林志玲遭罚锾部分撤销,至于漏报所得部分则遭法院判决驳回,换言之,林志玲虽然不用缴纳136.5万元的罚锾,但仍应补税682.5万元。全案仍可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上午宣判时,林志玲并未到庭聆判,而是委由律师到场,但在宣判后,律师不愿说明细节,也不愿对是否上诉表示意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下午将公布判决主文内容和详细的判决书。

林志玲提起的漏税行政官司,在林志玲一度出庭时,引发法庭骚动,但在最后的辩论庭中,林志玲安只是静地的坐在法庭内聆听,庭审结束后,也只是低调的说谢谢,随即离去。

根据台北市国税局的认定,林志玲从92年到94年3年的所得,分别是226万余元、1291万余元及2577万余元,漏报营利及业务所得1700多万部分,须补税682.5万多元,罚锾136.5 万元。

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认定,虽然林志玲主张她并非领凯渥公司的薪水,收入属于“执行业务所得”,依法可扣除百分之45 的必要开销再报税,但国税局认为林志玲受雇于凯渥公司,收入是“薪资所得”,依法并无不当,应补缴税款,至于罚锾部分,则因林志玲并无漏报的故意,因此无须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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